1、按GB 2760-2014规定,可按生产所需配制各种食用香精。用量按FEMA规定,在乳制品中为2mg/kg,烘焙食品中为3mg/kg,布丁中为2mg/kg。一般建议在最终食品中不超过4mg/kg。
2、本品天然存在于大豆、葵花籽油中。在白酒中有存在,一般含有9-19mg/L。本制品在酒体中主要是呈味作用,对酒体后味有增厚作用,有减少干涩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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